(2017)桂01刑更17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倪绿绑架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倪绿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刑更1763号罪犯倪绿,女,1973年1月24日出生于广东省陆丰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8日作出(2012)陆法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倪绿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12月25日起至2021年12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6月15日入广东省女子监狱服刑,2014年6月27日调入广西女子监狱服刑。2015年11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12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不变。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于2017年9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倪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倪绿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检察机关对罪犯倪绿的报请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倪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9月起至2017年5月止共获奖励分101.83分,评为2015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获得2016年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评议表、罪犯计分考核奖励分累总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倪绿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倪绿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6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秋娟审判员 农克新审判员 曾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覃英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