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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民初54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合肥创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合肥佳斯特密胺制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创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肥佳斯特密胺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5452号原告:合肥创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沿河路世纪别墅西区商办西楼。法定代表人:胡耀东,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贤榕,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广华,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佳斯特密胺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经开区秀湖路与兴业大道交叉口工投.巢湖花山工业园A1号。法定代表人:邵盘大,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从进,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晶晶,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合肥创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佳斯特密胺制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创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345元,由原告合肥创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一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晓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