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11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志强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311刑初115号公诉机关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志强,男,198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因涉嫌诈骗罪,经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决定,于2017年3月29日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5月4日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阳泉市郊区看守所。辩护人苏晋平,阳泉市郊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以阳郊检刑刑诉(2017)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志强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9月6日,经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本案予以延期审理。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振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志强及其辩护人苏晋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0月份至2017年3月份,被告人李志强以帮助被害人翟某某办理太原市热力公司的正式工作为由,多次骗取翟某某钱款计40000元。2、2016年10月份至2017年3月份,被告人李志强以帮助被害人晋某某的女儿办工作为由,在阳泉市郊区某村多次骗取晋某某钱款计12000元。3、2017年2月份至3月份,被告人李志强以帮助被害人郝某甲办理太原市热力公司的正式工作为由,先后多次在平定县骗取郝某甲现金计8500元。4、2015年10月份到2016年1月份,被告人李志强以帮助被害人杜某某办理中级职称为由,多次骗取杜某某钱款计20000元。5、2016年9月份前后,被告人李志强冒充太原市市长耿彦波干儿子身份,以帮助被害人周某某调动工作为由,多次在平定县骗取周某某现金计8000余元。6、2016年9月底,被告人李志强以帮助被害人吕某某办理平定县热力公司的工作为由,多次在平定县以请客吃饭为由骗取吕某某现金计7500元。7、2016年9月份中旬,被告人李志强冒充太原市市长耿彦波干儿子身份,以帮助被害人郝某乙办理工作为由,多次骗取郝某乙现金计5000元,及价值3600元白金项链一条。8、2016年9月17日至18日,被告人李志强以帮助被害人李某某办理工作和给其丈夫索要赔偿款为由,分两次在平定县骗取李某某现金计5000元。9、2017年3月26日,被告人李志强冒充太原市市长耿彦波干儿子身份,以帮助被害人祁某某办理工作需要请客为由,在平定县多次骗取祁某某现金计1000余元。10、2015年冬天的一天,被告人李志强冒充太原市市长耿彦波干儿子身份,以帮助被害人王某甲(网名王某乙)办理职称为由,在太原骗取王某甲现金计1000余元。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辨认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志强之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志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辩称指控的诈骗数额偏大,第一起骗取翟某某33000元,第二起骗取晋某某10000元,第三起骗取郝某甲6000元或6500元,第四起骗取杜某某13000元,第五起骗取周某某8000元,第六起骗取吕某某6500元,第七起骗取郝某乙3500元,第八起骗取李某某4000元左右,第九起骗取祁某某1000元,第十起骗取王某甲1000元。其辩护人认为,指控的第一、二、三、四、五、七、八起诈骗数额与被告人李志强交代不符,应将实际立即返还的现金剔取出来,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诈骗情节不是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小,有主动退款行为,望从轻处理。经审理查明:1、2016年10月份至2017年3月份,被告人李志强以帮助被害人翟某某办理太原市热力公司的正式工作为由,多次骗取翟某某钱款计40000元。后李志强退款2000元。2、2016年10月份至2017年3月份,被告人李志强以帮助被害人晋某某的女儿办工作为由,在阳泉市郊区某村多次骗取晋某某钱款计12000元。3、2017年2月份至3月份,被告人李志强以帮助被害人郝某甲办理太原市热力公司的正式工作为由,先后多次在平定县骗取郝某甲现金计8500元。4、2015年10月份到2016年1月份,被告人李志强以帮助被害人杜某某办理中级职称为由,多次骗取杜某某钱款计20000元。5、2016年9月份前后,被告人李志强冒充太原市市长耿彦波干儿子身份,以帮助被害人周某某调动工作为由,多次在平定县骗取周某某现金计8000余元。后李志强退还价值约6000元的物品及相关费用。6、2016年9月底,被告人李志强以帮助被害人吕某某办理平定县热力公司的工作为由,多次在平定县以请客吃饭为由骗取吕某某现金计7500元。后李志强退款6000元。7、2016年9月份中旬,被告人李志强冒充太原市市长耿彦波干儿子身份,以帮助被害人郝某乙办理工作为由,多次骗取郝某乙现金计5000元,及价值3600元白金项链一条。后李志强退款5000元。8、2016年9月17日至18日,被告人李志强以帮助被害人李某某办理工作和给其丈夫索要赔偿款为由,分两次在平定县骗取李某某现金计5000元。9、2017年3月26日,被告人李志强冒充太原市市长耿彦波干儿子身份,以帮助被害人祁某某办理工作需要请客为由,在平定县多次骗取祁某某现金计1000余元。10、2015年冬天的一天,被告人李志强冒充太原市市长耿彦波干儿子身份,以帮助被害人王某甲(网名王某乙)办理职称为由,在太原骗取王某甲现金计1000余元。后李志强退款500元。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翟某某陈述,证实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李志强自称太原市市长耿彦波的干儿子,能将其安排到热力公司,多次以请客办事为由诈骗共38000元左右。2017年3月,李志强称热力公司空出一个指标能办成工作,遂其联系晋某某,李志强以办工作为由三次骗取晋某某4000元、5000元、3000元,共计12000元。其通过现金、支付宝、微信、银行卡打款的方式给钱。补侦证实,报案前几天李志强通过微信转账向其退款2000元。当时报案金额38000元,不包括已偿还的该2000元。2、被害人晋某某陈述,证实2017年3月,经翟某某介绍,李志强以给其女儿办太原热力公司正式工作为由,骗取12000元。后李志强给翟某某退款2000元,翟某某给其退款1000元。3、被害人郝某甲陈述,证��2017年2月至3月,李志强以给其办太原市热力公司的正式工为由,四次和其要钱共8500元,主要是以请客吃饭的理由要钱。4、被害人杜某某陈述,证实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李志强以给其办医院类的中级职称为由分六七次共骗其20000元左右。李志强要钱都说请办事的人吃饭、喝酒、唱歌。5、被害人周某某陈述,证实2016年9月左右,李志强以给其从平定信用社往阳泉信用社调动工作为由,共骗其8000元左右。李志强以和办工作的人吃饭,给办事的买礼物为由要钱。李志强未退钱,但给其交过汽车保险、修理汽车,给汽车加油,还给了一部手机,这些物品大概6000元左右,感觉李志强给其办不成以后,其和李要过钱,李未给,之后才陆续给其这些东西。6、被害人吕某某陈述,证实2016年9月底,李志强���给其办平定县热力公司正式工作为由,三次骗其现金共7500元。李志强以和办工作的人吃饭,给办事的买礼物为由要钱。2016年12月中旬,李志强用银行卡转账方式退款6000元。7、被害人郝某乙陈述,证实2016年9月1日至15日左右,李志强以给其办阳泉市热力公司的正式工为由,骗其现金5000元,一条价值3600元的白金项链。2016年10月底前后,李志强通过其老公石某的银行卡以转账方式归还5000元。8、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实2016年农历八月十七李志强以给其办挂靠的工作送礼为由骗其2000元,次日以帮其要回政府的赔偿款需要送礼为由骗其3000元。9、被害人祁某某陈述,证实2017年3月26日,李志强以给其办热力公司工作为由骗取钱财共1000元左右。第一次在太原给了350元,李说是热力公司的手续费;第二次在阳泉给了440元,李说是办廉租房的手续费;剩下就是路费和饭钱都是其支付的。10、被害人王某甲陈述,证实2015年冬天,李志强以给其办职称为由骗取钱财共1000元左右。借了300元,后李说请战友吃饭要了500元,给钱后觉得不对就要钱,当天李还了500元,还有去太原的交通费和饭费,总共1000元左右。11、被告人李志强在案供述,2015年冬季一天,通过微信加上杜某某,谎称是太原市市长耿彦波的干儿子,和耿彦波的儿子一起当过兵,能给别人花钱办事,办不了退钱,杜某某想办职称,后其以给领导请客送礼等理由多次骗取杜某某现金共20000元左右,每次2000元左右,骗的钱去歌厅消费了。2015年冬季一天,通过微信加上王某乙,谎称战友在太原人力资源部有关系,王某乙想办职称就骗她能办成,后她发现被骗,要��退还她在太原吃饭住宿花销共1000元。2016年5月份一天,通过微信加上周某某,谎称战友在太原人事科当领导,周某某想调动工作,其说有关系给她办,后以办工作需请客送礼等理由多次骗取共8000元,后其退还8000元。2016年9月份一天,通过微信加上郝某乙,谎称有关系能办工作,郝某乙想找固定工作,其骗她能安排到平定热力公司,以请客送礼等理由多次骗取现金共5000元,2016年12月份,其骗翟某某同时让翟给郝某乙提供的户名石某的银行卡打了5000元。2016年9月份一天,通过微信加上李某某,谎称太原有关系能给别人办事,李某某想办低保,后以请客送礼为由在平定县城多次骗取钱财共6000元,骗的钱都吃喝玩花了。2016年10月份一天,通过微信加上吕某某,谎称太原市市长耿彦波的干儿子,和耿彦波的儿子一起当过兵,能给人花钱办事,办不了退钱,吕某某想办工作,其骗她能安排到太原热力公司,以请客送礼等理由在阳泉市、太原等地多次骗取钱财共6500元,2016年12月骗翟某某时,以给领导打款为由,让翟某某给吕某某银行卡打了5000元,骗吕某某的钱吃喝花了。2016年11月份一天,通过微信加上翟某某,谎称太原市市长耿彦波的干儿子,和耿彦波的儿子一起当过兵,能给人花钱办事,办不了退钱,骗她能安排到太原热力公司,以请客送礼等理由在阳泉、太原等地共骗40000元左右,退还2000元。2017年3月份,谎称太原热力公司空出一个名额,愿意办的让翟某某介绍,翟某某介绍了一个女同事,后以给领导送礼等理由多次骗了12000元。2017年2月份一天,通过微信加上郝某甲,谎称是太原市市长耿彦波的干儿子,和耿彦波的儿子一起当过兵,能给人花钱办事,办不了退钱,其骗郝某甲能安排到太原热力公司,以请客送礼等理由在太原等地��次骗了她共8000多元,后数次退还共4000多元。2017年3月26日,通过微信加上祁某某,谎称是太原市市长耿彦波的干儿子,和耿彦波的儿子一起当过兵,能给人花钱办事,办不了退钱,其骗祁某某能安排到太原热力公司,以太原培训为由让她去太原,向她要了400元,在太原吃饭住宿祁某某花了1100元。诈骗所得赃款被唱歌、吃饭、玩等花销。除翟某某外的所有人都是给的现金(晋某某的钱都是通过翟某某给的),翟某某给其13000元左右现金,其余的钱都是通过微信红包和转账给的。2016年6、7月份,其告郝某乙办工作用钱,她没钱就让其拿走白金项链,说3000多元买的,项链以1400元价格卖至典当行。12、辨认笔录,证实经照片辨认,被害人翟某某、郝某甲辨认出被告人的事实。13、被害人翟某某提供的支付宝交易记录明细查���单、银行自助终端客户凭条、柜员机业务回执及转账截图,证实被告人骗取被害人翟某某钱款的事实。14、被告人李志强手机微信截图,证实骗取各被害人钱款的事实。15、被害人吕某某提供的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证实2016年12月2日交易对方翟某某于建行太原胜利桥东支向其转入6000元。16、被害人郝某乙提供的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实2016年12月3日,户名石某的借记卡以银联转账方式收入5000元。17、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3月28日下午,侦查员在李志强家中将其抓获归案的情况。18、前科劣迹调查表,证实未发现李志强违法犯罪前科。19、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及被害人的自然人身份信息。20、物证手机一部,证实被告人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志强多次诈骗多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鉴于其积极退赔部分被害人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志强及其辩护人关于犯罪数额的辩解意见,与在案证据证明的事实相悖,且未提供相反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志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3月29日起至2021年5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缴被告人李志强违法所得共计92100元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 判 长 张海忠审 判 员 李慧斌人民陪审员 史祥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林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