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2民初34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牟纲与熊玉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纲,熊玉琴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3410号原告:牟纲,男,1978年10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利川市,被告:熊玉琴,女,成人,利川市元堡汉德幼儿园负责人,住利川市。原告牟纲与被告熊玉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牟纲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牟纲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5元,减半收取计257.5元,由原告牟纲负担。审判员 周双禄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红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