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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3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太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太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3刑初225号公诉机关开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太雷,男,198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开鲁县,住开鲁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31日被开鲁县公安局抓获,6月1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5日经开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开鲁县看守所。开鲁县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公诉刑诉[2017]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太雷犯诈骗罪,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彦民、赵威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太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太雷虚构其能够办理低息贷款事实,以为他人办理低息贷款需交纳办事费为由,骗取贾某1人民币5000.00元、骗取贾某2人民币18000.00元、骗取徐某人民币6000.00元、骗取付某人民币1000.00元、骗取李某人民币3000.00元、骗取李龙人民币2700.00元、骗取孟某人民币1100.00元,张太雷骗取钱款合计人民币36800.00元。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质证的如下证据在卷佐证:被告人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手机通话记录、无前科证明、被害人贾某1、贾某2、徐某、付某、李某、孟某的陈述、贾某3、张某的证言、被告人供述,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俱与本案有内在联系,能够相互印证审理查明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太雷虚构其能够办理低息贷款事实,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虽开始否认其诈骗事实,但之后如实陈述其无办理贷款能力骗取钱财后未能办理贷款事实,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太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31日起至2019年7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波审 判 员  杜凤祥人民陪审员  包连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颖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