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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7执7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谭会明、崔小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会明,崔小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7执734号申请执行人:谭会明,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秭归县,住秭归县。被执行人:崔小虎,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秭归县。申请执行人谭会明与被执行人崔小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527民初1084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谭会明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工程款2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限被执行人崔小虎在收到本执行裁定后五日内将工程款21000元偿还给申请执行人谭会明。二、本案申请执行费215元由被执行人崔小虎负担。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崔小虎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财产,采取上述强制措施的金额与本裁定第一项确定的数额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邓永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思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