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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民初53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刘霞与潘翠花、潘兰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霞,潘翠花,潘兰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5359号原告:刘霞,女,51岁,汉族,住盱眙县。被告:潘翠花,女,58岁,汉族,住盱眙县。被告:潘兰花,女,55岁,汉族,住盱眙县。原告刘霞与被告潘翠花、潘兰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刘霞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霞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霞负担。审判员  沈安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萌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