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初53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刘霞与潘翠花、潘兰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霞,潘翠花,潘兰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5359号原告:刘霞,女,51岁,汉族,住盱眙县。被告:潘翠花,女,58岁,汉族,住盱眙县。被告:潘兰花,女,55岁,汉族,住盱眙县。原告刘霞与被告潘翠花、潘兰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刘霞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霞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霞负担。审判员 沈安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萌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