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民终7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师育权、师育强、师旭东与杜生芳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师育权,师育强,师旭东,杜生芳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民终7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师育权,男,1954年7月9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师育强,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师旭东,男,1971年4月5日出生。以上三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海世杰,甘肃宁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生芳,女,1952年5月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师调玉,女,1986年7月20日出生。系杜生芳之女。上诉人师育权、师育强、师旭东与被上诉人杜生芳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不服临洮县人民法院(2017)甘1124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本案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临洮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甘1124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临洮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师育权、师育强、师旭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XX悌审判员 李建林审判员 蓝俊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