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民初29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连云港鲁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连云港万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鲁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万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3民初2971号原告:连云港鲁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墟沟镇营山街刘路口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3689161276。法定代表人:王运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彪,江苏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万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洪庄镇同心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784988802B。法定代表人:马晓理,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江苏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连云港鲁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圣公司)与被告连云港万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盛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彪、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鲁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租赁费用396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停车费178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11日,案外人沈玉苗驾驶原告公司车辆与被告公司车辆发生碰撞。2017年2月14日,被告申请以扣押方式保全原告所有的车牌号码为苏G×××××的丰田霸道车辆。原告因日常使用需要,不得不于2017年2月16日向赣榆区鼎信轿车租赁服务部租赁丰田霸道车一辆,约定每日租赁费用为450元整。其间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要求解除对原告车辆的扣押。在(2017)苏0703民初1008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鲁圣公司也再次重申,要求万盛公司解除对苏G×××××车辆的扣押,以避免鲁圣公司租赁损失继续扩大,但均遭本案被告拒绝。本案最终判决驳回万盛公司对鲁圣公司的诉讼请求。直至2017年5月15日,连云区法院才送达(2017)苏0703民初10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涉案车辆的扣押。为提取该车辆,原告支付了1780元停车费,原告支出的租赁费及停车费损失,均因被告公司的错误查封导致。因此,被告应赔偿原告上述损失。被告万盛公司辩称,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与法理依据,应当予以驳回。理由是2017年2月11日,本案案外人沈玉苗驾驶原告的车辆导致被告车辆损坏,并且原告的车辆只投保交强险,没有其他商业险,沈玉苗在交警部门处理该事故时,并未向被告以及交警部门告知该车辆系借用原告车辆,并且不履行赔偿义务情况下,被告采取了保全措施,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虽然(2017)苏0703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判令原告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该判决也认定了沈玉苗在此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并且给被告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至于原告在诉状中所诉称的多次找被告协商并且要求被告对涉案车辆解除查封,不符合客观事实。如果原告认为被告保全车辆有误,原告可以通过用其他替换物的方式将车辆替换出来,但是原告一直没有采取。再结合原告的住所地在连云区,租赁车辆到赣榆区去租赁,事发时被告车辆是奔驰车,租赁的车辆是一辆凯美瑞,租金每天300元,而原告跑到赣榆去租了一天450元的车,且不论这是否是事实,我们认为根据以上3点,原告是恶意串通沈玉苗故意挑起诉讼,属于滥用诉权,请求法庭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对原告的公司进行处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11日9时许,案外人沈玉苗驾驶苏G×××××号小轿车在连云区西小山天顺装潢美容店门前由南向北倒车时,车辆右后侧与万盛公司的驾驶员韩猛驾驶的苏G×××××号轿车左前部碰撞,致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沈玉苗、韩猛共同请求公安机关调解,拟调解的协议为“沈玉苗负全部责任,韩猛无责任”。韩猛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沈玉苗因对调解的责任划分有异议而拒绝签字。另外,苏G×××××号小轿车的车主为鲁圣公司,事故发生时该车由被告沈玉苗借用,沈玉苗具有准驾该车的资格。事故发生后,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连云大队委托江苏徽商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万盛公司所有的苏G×××××号梅赛德斯奔驰越野车的维修价进行评估,评估的结果为维修金额为66190元(已扣残值1658元)。该车辆在事故发生后被送至连云港之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维修,维修工作于2017年2月28日完工,万盛公司于28日取车,维修时间为17天,万盛公司支付车辆修理费66000元。因沈玉苗、鲁圣公司及相关保险公司一直未向万盛公司支付维修费。万盛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将沈玉苗、原告鲁圣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诉至本院,要求该案三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75420元。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2017)苏0703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赔偿万盛公司2000元,沈玉苗赔偿万盛公司50680元,并驳回万盛公司要求鲁圣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该判决未上诉,已发生法律效力。在该案审理之前,万盛公司申请对鲁圣公司所有的苏G×××××号丰田普拉多车辆进行扣押,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向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连云大队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该车辆予以扣押。在(2017)苏0703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作出后,经鲁圣公司申请,本院作出(2017)苏0703民初1008号民事裁定,裁定解除对涉案车辆的扣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2017)苏0703财保2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苏0703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书、解除封查扣押申请书及寄件单、(2017)苏0703民初1008号民事裁定书、短信截图、汽车租赁合同及交接清单、收据4张、照片2张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陈述在其车辆被扣押后,因当时临近年底,贸易往来频繁,因此向赣榆区鼎信轿车租赁服务部租赁轿车一辆。双方于2017年2月16日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租赁赣榆区鼎信轿车租赁服务部丰田霸道轿车一辆(晋L×××××),租期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原告实际归还之日止,租金每天450元。原告共计向赣榆区鼎信轿车租赁服务部支付了租金39600元(分别于2017年2月16日支付15000元、2017年3月25日支付15000元、2017年5月15日支付9600元),在该车辆解除扣押以后,原告为提取该车辆另支付了1780元停车费。原告另提供照片2张(显示晋L×××××车辆停在检验检疫局门口),证明其使用了租赁的车辆。被告认为租赁合同没有经办人签字,且原告舍近求远到赣榆区租赁车辆,谷对租赁车辆的事实不予认可,原告仅凭几张收据就证明其交付39600元租赁费被告也不认可,照片只能证明原告为了打这个官司在海关门口照了2张照片,不能证实原告是为了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使用该车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被告认为(2017)苏0703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已判决原告不承担责任,因此被告申请保全有错误。本院认为,该条规定的赔偿损失应为侵权责任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均未明确规定此类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因此,该条所称的“申请有错误”应理解为申请人在申请保全时存在过错。(2017)苏0703民初1008号案中交通事故发生后,因涉案苏G×××××号车辆仅投保了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金额不足以赔偿万盛公司的车辆损失。同时,交通事故发生时沈玉苗驾驶的车辆登记在鲁圣公司名下,鲁圣公司并无证据证明万盛公司在申请保全时知道该车辆系鲁圣公司借给沈玉苗使用,鲁圣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沈玉苗在交警部门的谈话中也未披露过该事实,故万盛公司在并不知晓鲁圣公司是否需承担责任的情形下保全已被交警部门扣押的车辆并无过错。据此,即使最终鲁圣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万盛公司也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有错误,不应对鲁圣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连云港鲁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要求被告连云港万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赔偿租赁费用39600元并支付停车费178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35元,由原告连云港鲁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35,并将交款凭证一并交于本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10×××94。代理审判员 薛 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谭正婕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