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执19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青岛光明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泉州船舶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光明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泉州船舶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1执1969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光明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77号香岛大厦401甲乙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2021635853309。法定代表人:徐述铎,董事长。被执行人:泉州船舶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净峰镇船厂大道1号,组织机构代码76177306-7。法定代表人:符永远,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光明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船舶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除抵押物待另案拍卖变现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侯炳泉审 判 员 郑育鑫代理审判员 张 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志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