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2执3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何丽娟与和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丽娟,和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22执382号申请执行人何丽娟,女,汉族。被执行人和万明,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何丽娟与被执行人和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甘0422民初5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丽娟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和万明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何丽娟借款3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50元、执行费355元。在执行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和万明自2017年出狱后长期在外打工,其银行部分账户有少数存款,因账户金额太少,申请执行人同意不予冻结,且被执行人和万明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何丽娟主动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何丽娟主动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7)甘0422执3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文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