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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02民初38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3-16

案件名称

曹会平与韩杰、任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会平,韩杰,任海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802民初3827号原告曹会平,男,196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巴彦淖尔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韩杰,男,197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巴彦淖尔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任海霞,女,197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原告曹会平与被告韩杰、任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会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韩杰、任海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会平因被告韩杰、任海霞未返还其借款本金及利息,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二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从借款之日2013年10月16日起按月息2分承担利息至清款之日止;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本院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6日被告韩杰向原告曹会平借款100000元,由被告韩杰给原告曹会平出具了借条,约定月息25‰,未约定还款期限。后被告韩杰返还原告借款利息3000元,其余未返还。另查明,借款时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后二被告于2016年6月24日登记离婚。本院认为,借款未还理应承担民事清偿责任。本案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并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被告约定月息25‰,原告按月息2分主张未超出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杰、任海霞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曹会平借款本金100000元,并从2013年10月16日起按月息2分承担利息至清款之日止(执行中核减已付利息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2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王霞人民陪审员王海峰人民陪审员闫惠二○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徐嘉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