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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138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朱步庆、孙蕾与毕连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步庆,孙蕾,毕连天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3814号原告:朱步庆,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原告:孙蕾,女,197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雯麒,上海旭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连天,男,1983年3月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五常市。原告朱步庆、孙蕾诉被告毕连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毕连天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朱金彪审 判 员  李 娜人民陪审员  范幼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树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