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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4执恢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刘柱与英德市恒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建明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204执恢93号申请执行人:刘柱,男,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被执行人:英德市恒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德市英红镇红云大道南。法定代表人:刘云俊,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建明,男,汉族,住英德市。被执行人:刘云涛,男,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刘翠雯,女,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本院在执行刘柱与英德市恒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建明、刘云涛、刘翠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除已拍卖刘建明一套房子外,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文武审判员  叶显发审判员  何少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文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