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02民初21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洪华、山东省临朐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华,山东省临朐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民初2143号申请人李洪华。被申请人山东省临朐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名:山东省临朐县建筑工程公司)。申请人李洪华与被申请人山东省临朐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洪华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72481.18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洪华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72481.1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882元,由李洪华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李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