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731民初27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陈圣法与黄荣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圣法,黄荣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1民初2742号原告:陈圣法,男,1972年11月2日生,汉族,兴国县人,住兴国县,委托代理人:马平茂、王文惠,江西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黄荣平,男,1961年12月21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原告陈圣法诉被告黄荣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陈圣法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圣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圣法负担。审 判 员  袁祖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文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代理书记员  王燕民附:当事人申请退费的,请在本裁判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申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