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保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袁红芳、李国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红芳,李国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1023号申请执行人袁红芳,女,汉族,1977年1月28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李国胜,男,汉族,1971年1月13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武邑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袁红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国胜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1023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部分财产。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10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维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