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刑初4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481刘顺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1刑初481号公诉机关临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顺,男,1984年4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临泉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5日投案至临泉县公安局,次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临泉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7]4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顺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5日20时许,被告人刘顺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K×××××的轻型普通货车,沿临泉县城关镇建设路自北向南行驶,行驶至临泉县义乌国际商贸城门口处时,撞到自东向西横过马路的行人韦某,致韦某受伤,后韦某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刘顺驾车离开现场。经临泉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刘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韦某无责任。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刘顺的静脉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6.4mg/100ml��系醉酒驾驶。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韦某杰颅脑及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另查明:2017年9月28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刘顺赔偿被害人韦某近亲属人民币200000元,并取得韦某家属的谅解。同年6月5日22时许,刘顺到临泉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阜阳市公安局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无犯罪前科证明、到案经过、临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临公交认[2017]21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式酒精测试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证人刘某1、闫某、刘某2、刘某3的证言;被告人刘顺的供述与辩解;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皖中天司鉴[2017]病鉴7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制图1张,现场照片18张;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光盘1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刘顺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顺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征得被害人的近亲属的谅解,经社区评估机构评估,对刘顺适用社区矫正,对其所在的社区没有重大���良影响,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10月13日起至2020年10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张桂林审 判 员 孙科臣人民陪审员 陈东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利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