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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21执恢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马福如与周世宏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福如,周世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621执恢48号申请执行人:马福如,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省X县人,医生,住X省X县X街X区X排X号。被执行人:周世宏(又名周世红),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省X县人,无业,住X省X县焦化厂院公产房西起第二家。本院在执行马福如与周世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私下协商处理,再不要求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2016)晋0621民初646号民事调解书中对被执行人周世宏(又名周世红)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春阳审判员  闫全录审判员  张兴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向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