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21执恢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马福如与周世宏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福如,周世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621执恢48号申请执行人:马福如,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省X县人,医生,住X省X县X街X区X排X号。被执行人:周世宏(又名周世红),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省X县人,无业,住X省X县焦化厂院公产房西起第二家。本院在执行马福如与周世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私下协商处理,再不要求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2016)晋0621民初646号民事调解书中对被执行人周世宏(又名周世红)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春阳审判员 闫全录审判员 张兴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向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