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502执恢30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海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海峰,陈广东,孙振林,陈海滨,孙春吉,孙成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3035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东营市东营区宁阳路与庐山路交叉路口东南角。机构代码16481214-4。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被执行人孙海峰(身份证号码37050219740105521X),男,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牛庄镇陈庄村村民,住。被执行人陈广东(身份证号码370502610919521),男,196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牛庄镇陈庄村村民,住。被执行人孙振林(身份证号码370502195708285213),男,195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牛庄镇陈庄村村民,住。被执行人陈海滨(身份证号码370502720425521),男,197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牛庄镇陈庄村村民,住。被执行人孙春吉(身份证号码370502760316521),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牛庄镇陈庄村村民,住。被执行人孙成吉(身份证号码370502197212165217),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牛庄镇陈庄村村民,住。本院在执行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海峰、陈广东、孙振林、陈海滨、孙春吉、孙成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金55000元及利息23213.58元(利息计算至2007年12月31日)及2008年1月1日至判决或归还之日的利息。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被执行人已被本案发布为失信被执行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借款本金550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寿军审 判 员  隋连成代理审判员  王建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祖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