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刑终2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周如杰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如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刑终223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如杰,男,1984年4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汉族,初中文化,住霍邱县。2015年7月23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2017年3月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桐乡市公安局振东派出所抓获,次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裕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如杰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8月21日作出(2017)皖1503刑初17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周如杰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1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周如杰先后在安徽省六安市市区、芜湖市等地,以撬别饭店、超市等店玻璃门把手的方式进入店内实施盗窃,作案25起,窃取现金、香烟、手机等物品,价值达5531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1月10日凌晨,被告人周如杰来到六安市区凯旋名门小区东门的“润泽源”酒家,撬别玻璃门把手进入店内,窃取金皖香烟12包、玉溪香烟5包,软中华香烟5包。经鉴定,价值为725元。2、2016年4月2日凌晨,被告人周如杰来到六安市区平安怡景园小区中国移动门市部,以同样方式进入店内,窃取手机26部。经鉴定,价值为22290元,后追回6部手机并返还被害人。3、2016年4月16日凌晨,被告人周如杰来到六安二中对面巷子里旺家旺茶楼门市部,以同样方式进入店内,将店内保险箱盗走,被告人周如杰在逃离时将保险箱丢弃。4、2016年6月18日凌晨,被告人周如杰来到六安市城北小学南校区对面的日丰管五金店,以同样方式进入店内,窃取现金400元。5、2016年8月12日凌晨,被告人周如杰来到六安市区明珠步行街anita服装店,以同样方式进入店内,窃取现金400元。6、2016年8月17日凌晨,被告人周如杰来到六安市区聚福园小区大门附近明智日化店门市部,以同样方式进入店内,窃取现金400元。7、2016年9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周如杰来到六安市区凯旋名门小区老三酒楼,以同样方式进入店内,窃取硬中华香烟8包。经鉴定,价值为360元。8、2016年9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周如杰来到六安市碧桂园小区附近的永胜私房菜门市部,以同样方式进入店内,窃取硬中华香烟、金皖香烟各2条。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1400元。9、2016年9月23日凌晨,被告人周如杰来到六安市城北小学南校对面的述宇文具店,以同样方式进入店内,窃取现金3000元,黑色背包1个,中性笔l盒和笔记本5个。10、2016年10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周如杰来到六安市区清水河畔小区金尚沙龙理发店,以同样方式进入店内,窃取现金80元。11、2016年10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周如杰来到六安市区锦绣华府东尼造型理发店,以同样方式进入店内,窃取现金200元。12、2016年10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周如杰来到六安市经济开发区六安中学旁灌汤生煎店,以同样方式进入店内,窃取现金500元。13、2016年10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周如杰来到六安市经济开发区世纪景园南侧五牌里包子店,以同样方式进入店内,窃取现金400元。14、2016年10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周如杰窜至六安市金安区正阳新村聚留香酒家,以同样方式进入店内,窃取现金500元。15、2016年10月11日凌晨,被告人周如杰来到六安市区清水河畔小区插花牛肉汤门市部,以同样方式进入店内,窃取现金100元。16、2016年10月22日凌晨,被告人周如杰来到六安市锦绣华府北门内街古奇造型理发店,以同样方式进入店内,窃取现金100元。17、2016年10月24日凌晨,被告人周如杰窜到六安市区正阳小区回头客果业店,以同样方式进人店内,窃取现金600元。18、2016年11月8日凌晨,被告人周如杰来到六安市区凯旋名门小区北门处的“茶余饭后”棋牌室,以同样方式进入店内,窃取现金200元、价值125元的普皖5包。19、2016年11月18日凌晨,被告人周如杰来到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裕安中学旁好吃点超市,以同样方式进入店内,窃取金皖香烟3条、普皖香烟2条。经鉴定,价值为1010元。20、2016年11月23日凌晨,被告人周如杰来到六安市区凯旋名门小区东门的宝贝阁下童装店,以同样方式进入店内,窃取现金50元。21、2016年12月11日凌晨,被告人周如杰来到六安市区万达广场一招鲜饭店,以同样方式进入店内,窃取现金500元。22、2016年12月23日凌晨,被告人周如杰来到六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对面的磨子潭路昆明花卉店,以同样方式进入店内,窃取普皖香烟l条。经鉴定,价值为130元。23、2017年1月15月凌晨,被告人周如杰来到六安市区锦绣华府小区东门锦香酒楼门市部,以同样方式进入店内,窃取金皖香烟1条。经鉴定,价值为250元。24、2017年2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周如杰来到六安市城北小学南校对面流浪熊童装店,以同样方式进入店内,窃取现金300余元,价值2250元的小刀牌电动车一辆。25、2017年2月21日凌晨,被告人周如杰来到芜湖市长江长小区李记烧烤店,以同样方式进入店内,窃取现金18000元,价值1040元的白色VIVO牌手机l部。上述事实,原审被告人周如杰在一审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经过当庭质证的被害人陈某1、王某1、陈某2、何某、陶某、张某1、程某、文某、吕某、桂某、汪某、孙某、徐某、张某2、鲍某、曾某、沈某1、余某、金某、李某1、王某2、罗某、沈某2、李某2、李某3陈述及周如杰指认笔录、涉案物品鉴定意见、书证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扣押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确认。原判认为,被告人周如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如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周如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原审被告人周如杰上诉提出,原判认定的25起盗窃事实,皆由其主动坦白,且能主动退赃,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给予公正判决。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正确,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周如杰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亦无异议。二审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周如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周如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在侦查、审判过程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对上诉人周如杰上诉提出,原判认定的25起盗窃事实,皆由其主动坦白,且能主动退赃,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给予公正判决的上诉理由及请求,经查,原判在对周如杰量刑时,已考虑了其在侦查、审判阶段自愿认罪情节,根据量刑规范化要求在法定量刑幅度内给予了从轻处罚,其盗窃所得赃款赃物,案发后仅追回极小部分,故对其上诉理由及请求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王庆平审判员 张照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案件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