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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3执恢3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杨帆、叶艳红与西塞山区成都汇美食小吃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帆,叶艳红,西塞山区成都汇美食小吃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3执恢321号申请执行人:杨帆,男,汉族,1980年10月22日出生,住黄石市黄石港区。申请执行人:叶艳红,女,汉族,1982年6月14日出生,住黄石市黄石港区。被执行人::西塞山区成都汇美食小吃城,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万利大厦)。经营者彭月红,女,汉族,1965年8月24日出生,住黄石市西塞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力的(2016)鄂0203民初38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塞山区成都汇美食小吃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20350元(含保证金20000元、诉讼费150元、执行费2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金晖人民陪审员  刘 进人民陪审员  徐燕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家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