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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民初22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马玉柱与兰陵县物资集团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柱,兰陵县物资集团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2255号原告马玉柱(曾用名马玉贵),男,1956年10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亮,山东一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陵县物资集团公司,住所地兰陵县兰陵路西段南侧。负责人:郭明远,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山东一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玉柱诉被告兰陵县物资集团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玉柱以需进一步搜集证据为由,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玉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玉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马玉柱负担。审 判 长  岳 锋人民陪审员  李忠民人民陪审员  王连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