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民初26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伊继斌与赵峰、张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继斌,赵峰,张艳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3民初2639号原告:伊继斌,男,197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告:赵峰,男,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告:张艳霞,女,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伊继斌诉被告赵峰、张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1元减半收取95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成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沂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