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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辖终9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陈某1、张某1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1,张某1,张某2,陈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9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1。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涛,山东天航(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1。委托诉讼代理人:XX,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萍,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某2。原审被告:陈某2。两原审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涛,山东天航(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某1因继承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胶州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1民初38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陈某1上诉称,涉案房屋因青岛胶州飞机场建设已拆迁,在当地有较大影响力,请求本案移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继承纠纷,属于一般民事案件,在胶州市内无重大影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无需移交本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诉争遗产在胶州市,故胶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综上,原裁定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姜永红审判员  林 虹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