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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1民初49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杜中臣与宋军来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中臣,宋军来,冀风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民初4945号申请人杜中臣。被申请人宋军来。被申请人冀风梅。申请人杜中臣与被申请人宋军来、冀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杜中臣所有的车牌号为:鲁****35车辆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二、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杜中臣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庞立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