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50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书义与陈雪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书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5093号原告李书义,男,汉族,住登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英,女,汉族,住登封市,系李书义之妻。被告陈雪珍,女,汉族,住登封市。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7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李书义诉被告陈雪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采用小额诉讼程序受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书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书义承担。审判员 吴 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焦伟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