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1民初22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周祥诉与告蒋田江、江西省新余市汇发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祥,蒋田江,江西省新余市汇发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C}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81民初2246号 原告:周祥。 被告:蒋田江。 被告:江西省新余市汇发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光辉。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 代表人:卢海根。 委托代理人:熊中华。 委托代理人:黄晓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祥诉被告蒋田江、江西省新余市汇发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609元,减半收取1304.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的另1304.5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张志武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雷晓慧 校对责任人:张志武打印责任人:雷晓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