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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81民初31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桐城市城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成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城市城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成桂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81民初3136号原告:桐城市城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兴尔旺大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695740098L(1-1)。法定代表人:安志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束胜利,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成桂,男,196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桐城市城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成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桐城市城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桐城市城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城市城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桐城市城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红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园园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