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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2民初30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8-05

案件名称

申兆兔与陈雪林、盛秀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兆兔,陈雪林,盛秀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2民初3043号原告:申兆兔,男,195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委托代理人:陈平远、喻帅,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雪林,男,195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委托代理人:鲍晓华,浙江创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盛秀儿,女,196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申兆兔与被告陈雪林、盛秀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兆兔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兆兔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程鸿仙人民陪审员  祝连荣人民陪审员  田建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