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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执16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1618南通市久泰泡塑制品厂与江苏蓝日超硬钢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市久泰泡塑制品厂,江苏蓝日超硬钢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2执1618号申请执行人:南通市久泰泡塑制品厂,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四安镇阚庵东村*组。负责人:顾大平,厂长。被执行人:江苏蓝日超硬钢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滨海新区北区。法定代表人:郭炳福,董事长。南通市久泰泡塑制品厂与江苏蓝日超硬钢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612民初54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相应给付义务,南通市久泰泡塑制品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南通市久泰泡塑制品厂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12民初16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慧华代理审判员  葛 娟代理审判员  赵金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