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民初32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江西大木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省百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百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3民初325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大木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西湖区滨江一号写字楼16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314635746U。法定代表人:章毛毛。被申请人:江西省百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路19号中百(国恩)大厦北楼19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68685348U。法定代表人:徐乐江。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大木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西省百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作出(2017)赣0103民初3256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西省百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九江银行阳明路支行的银行账户78×××51存款383713元,并查封了解除保全申请人的担保人章毛毛所有的位于南昌市东湖区子固路247号的房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省百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九江银行阳明路支行的银行账户78×××51存款383713元的冻结。二、立即解除对担保人章毛毛所有的位于南昌市东湖区子固路247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海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中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