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2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佛山市高明星机械有限公司、江西金都德矿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高明星机械有限公司,江西金都德矿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2执240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高明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法定代表人:崔雷。被执行人:江西金都德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鲍如云。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执行的佛山市高明星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西金都德矿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8民初228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江西金都德矿产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江西金都德矿产有限公司在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高明星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设备余款1410000元及其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年利率4.35%计算,其中500000元从2015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被执行人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455000元从2016年5月31日起计算至被执行人实际清偿之日止,余款455000元从2016年7月27日起计算至被执行人实际清偿之日),负担案件执行费165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已查封被执行人江西金都德矿产有限公司所有的机械设备,但所查封的财产一时难以处理变现,本案在执行期限内暂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8民初22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炜审判员 汪功胜审判员 黄乃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