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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民终17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桂阳县黄沙坪街道柏树居委会周家湾村民小组与李四保、王爱英、李朝飞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桂阳县黄沙坪街道柏树居委会周家湾村民小组,李四保,王爱英,李朝飞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0民终17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桂阳县黄沙坪街道柏树居委会周家湾村民小组(原桂阳县黄沙坪街道柏树村周家湾村民小组)。负责人:欧阳三牛,该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开国,男,该组干部。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谭武,桂阳县东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四保,男,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爱英,女,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朝飞,男,199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系被上诉人李四保与王爱英之子。以上三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满保,桂阳县东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桂阳县黄沙坪街道柏树居委会周家湾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周家湾组)因与被上诉人李四保、王爱英、李朝飞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2017)湘1021民初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家湾组的负责人欧阳三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开国、刘谭武,被上诉人李四保、王爱英、李朝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满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家湾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李四保、王爱英、李朝飞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李四保、王爱英、李朝飞负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周家湾组在一审审理时已当庭提出李四保违法生育两个小孩,后因病死亡一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李四保、王爱英于2013年5月15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错误,不应受法律保护。一审判决后,李四保与王爱英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被发证机关注销,一审判决所依据的事实已不存在。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李四保、王爱英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违法生育两个小孩,并非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李四保、王爱英、李朝飞辩称,周家湾组无证据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错误发放且已被发证机关注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四保、王爱英、李朝飞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周家湾组支付李四保、王爱英、李朝飞因独生子女依法应增加一人份额的土地补偿费及安置、污染补贴费等共计39162元;2、诉讼费用由周家湾组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四保出生入户在周家湾组,与王爱英于1998年1月16日生育小孩李朝飞,李四保、王爱英、李朝飞均是周家湾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李四保、王爱英婚后共生育二个小孩,现只有一个小孩李朝飞,2013年5月15日桂阳县黄沙坪街道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为李四保、王爱英、李朝飞家庭核发湘2013001**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李四保、王爱英、李朝飞为独生子女家庭。2013年至2016年国家征用周家湾组集体土地,周家湾组有征地款收入和污染补损费用。2015年2月9日,周家湾组就工业园污染农赔款、青苗补偿款以户为单位罗列分配名单明细表,每口人分配2013年农赔款1211元、2014年农赔款1360元。2016年下半年周家湾组再次就2014年工业园征地、2016年农赔款以户为单位罗列分配名单,即每口人征地款35000元、2016年农赔款1346元、2016年农田租金245元。周家湾组每个人享受以上2013年至2016年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共计39162元。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周家湾组是否应该按独生子女家庭给予李四保、王爱英、李朝飞家庭增加一人份额的土地补偿款、农赔款、农田租金等共计39162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李四保、王爱英诉称其家庭只有一个小孩李朝飞,而周家湾组亦认可现李四保、王爱英家只存活一个小孩,2013年5月15日桂阳县黄沙坪街道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为李四保、王爱英核发湘2013001**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故李四保、王爱英、李朝飞现为独生子女家庭。而周家湾组称该《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系违法办理又无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对该意见不予采信。周家湾组提出按照《郴州市农村家庭经济收益分配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的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李四保家庭不适用增加一人份额的情形的意见,因该实施办法已被郴政发(2016)18号郴州市人民政府文件废止,周家湾组的该意见不应采信。周家湾组辩称的“周家湾组分配土地补偿金、污染补助费是2013年至2015年村集体经济收入,工业园到2016年6月付款,李四保、王爱英、李朝飞主张的分配不应得到支持”的意见。本案应以工业园付款后周家湾组制定的2016年分配名单的时间确定分配资格,对周家湾组的该意见不予采纳。周家湾组在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时未按独生子女家庭的情况给李四保、王爱英、李朝飞增加一人份额39162元,是对李四保、王爱英、李朝飞合法权益的侵害行为,李四保、王爱英、李朝飞要求周家湾组支付土地补偿款等共计39162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被告桂阳县黄沙坪街道柏树居委会周家湾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李四保、王爱英、李朝飞土地补偿款、农赔款等共计3916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0元,由被告桂阳县黄沙坪街道柏树居委会周家湾村民小组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李四保、王爱英、李朝飞是否可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的待遇。《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照顾。”李四保、王爱英夫妇现只有一个小孩李朝飞,且已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属独生子女家庭,依照上述规定,周家湾组在分配土地补偿款、农赔款等收益时,李四保、王爱英、李朝飞有权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的待遇。周家湾组上诉称李四保、王爱英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被发证机关注销,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周家湾组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80元,由上诉人桂阳县黄沙坪街道柏树居委会周家湾村民小组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胡桐辉审 判 员 黄湘南审 判 员 王梅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曹 颖书 记 员 魏小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