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2民初22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孙宝田与四平日报社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宝田,四平日报社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2民初2225号原告:孙宝田,男,1938年5月10日出生,现住伊通县。被告:四平日报社,住所地四平市海丰大路1191号。法定代表人:张赤,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术,该单位法律顾问。孙宝田与四平日报社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2017年10月13日,原告孙宝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孙宝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孙宝田负担。审 判 长 陈 超人民陪审员 黄瑞涛人民陪审员 孙忠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