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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84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许苏玉与周兴福、周咏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苏玉,周兴福,周咏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8428号原告:许苏玉,女,1982年1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X。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林,四川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兴福,女,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X。被告:周咏雪,女,196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X。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苏玉与被告周兴福、周咏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苏玉于2017年9月21日收到本院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许苏玉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聂 茸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申孟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