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民终59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张某1、张某2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终597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某1,女,199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2,男,1988年3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伊川县。上诉人张某1与被上诉人张某2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张某2于2017年4月28日向伊川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张某1返还彩礼6万元及首饰款1万元,共计7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张某1承担。一审法院判决后张某1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期间,经审查,张某1虽书面提交了上诉状,但未交纳上诉费用。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1虽然书面提交了上诉状,因其未交纳案件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某1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秦铁林审判员 胡豫勇审判员 张予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