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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民初36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高静静与郑金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静静,郑金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3615号原告:高静静,女,199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朝明,阜南县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金强,男,198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高静静诉被告郑金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梅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郑金强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饶云超审 判 员  梅 杰人民陪审员  马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