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5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李生弟犯盗窃罪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生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5执320号被执行人李生弟,男,1962年2月9日生,山西省阳泉市人。被执行人李生弟犯盗窃罪一案,本院(2017)晋0725刑初25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李生弟于判决书生效后退赔受害人1500元。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移送立案执行。2017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李生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生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清人民陪审员 张永生人民陪审员 郝海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聂伟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