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4民初35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3551陈小芹与赵银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芹,赵银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4民初3551号原告:陈小芹,女,1990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高邮市群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银星,男,198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经济开发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中路471号。原告陈小芹与被告赵银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陈小芹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芹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小芹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叶晓红代理审判员 周 飞人民陪审员 朱增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