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执32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3205王公启与刘士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公启,刘士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12执3205号申请执行人王公启,男,196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刘士芹,男,1962年10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执行人王公启与被执行人刘士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312民初41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执行案件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7)苏0312民初413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庞峰审判员 XX审判员 吴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尹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