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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1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丁通行与李国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通行,李国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1执325号申请执行人丁通行,男。被执行人李国营,男。本院在执行丁通行与李国营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调查落实,查明被执行人李国营外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司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土地、存款等信息,名下登记的车辆已有八年之久,且进三年未进行年审,已无查封必要,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表示同意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821民初14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它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发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士杰审 判 员  姜甜甜代理审判员  冯文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薛冬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