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4执7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雨花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南京万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万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4执780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市雨花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机构代码:11320114558892685X,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东路1号。委托代理人:张某。被执行人南京万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2011407074112XN,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72号3楼。法定代表人:谢申,该公司董事长。南京市雨花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南京万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9月7日作出雨人社察理字(2016)第005号处理决定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10月13日南京市雨花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雨人社察理字(2016)第005号处理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卫方审判员  孙 捷审判员  苏 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