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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特2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林伟刚、李萍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伟刚,李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特214号申请人:林伟刚,男,汉族,1974年7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清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元宾,青岛黄岛润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李萍,女,汉族,1970年8月15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银领大厦*座****室。负责人:丁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楠飞,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林伟刚与李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林伟刚与李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10月13日经黄岛区人民法院委托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于2017年11月13日前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给付林伟刚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共计234499元(户名:林伟刚,账号:62×××93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香港中路支行)。二、李萍在本案中应赔偿林伟刚10000元,于2017年11月13日前付清(户名:林伟刚,账号:62×××93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香港中路支行)。三、林伟刚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次交通事故一次性处理完毕,三方今后均互不追究。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林伟刚与李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经黄岛区人民法院委托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史丽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