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2民初26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贵州题名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夏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题名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夏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2民初2650号原告:贵州题名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南长城路19号C二栋写字楼2层。法定代表人:安小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海静,女,1995年8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夏超,男,199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岑巩县。原告贵州题名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夏超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贵州题名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没有规避法律及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题名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州题名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丽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