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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2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82刑初168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66年12月8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尔旗汉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尔旗汉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以牙检公诉刑诉(2017)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长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发现乌尔旗汉林业局温库图林场厂部附近有枯立木可以用于家庭烧柴用,于2016年12月中旬,携带油锯将温库图林场附近(136林班6小班、145林班1、2小班)的26根落叶松(枯立木)伐倒并锯成段,运回家中作为烧柴。民警接到举报线索后于2017年4月26日在王长柏家中搜查扣押了涉案木材。经鉴定,涉案的林木系枯立木,经作价,涉案木材价值530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相关文书,被告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关于移送温库图林场涉嫌盗伐林木案件的函,现场指认照片,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人曹某、韩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为生活消费而非法盗取较大数额的国有枯立木,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适用法律意见得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周振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子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