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722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年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年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722刑初180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年胜,男,汉族,1989年10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庐江县,小学文化,聋哑人,无业,住安徽省庐江县。2017年4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7年8月1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枞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枞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枞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枞阳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李勇,安徽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翻译人员李建中,安庆市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枞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枞检刑诉〔2017〕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年胜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正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年胜及其辩护人李勇、翻译人员李建中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12日下午,被告人张年胜来到枞阳县钱桥镇洪湾村王某1家,入室盗窃被王某1发现逃离,未盗得财物。后张年生又来到枞阳县钱桥镇朝阳村付某家,入户盗窃,盗得人民币200元。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相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查笔录、指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年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年胜是又聋又哑的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年胜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就量刑情节提出以下的辩护意见:一、张年胜有坦白情节,庭审中自愿认罪;二、张年胜的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三、张年胜系聋哑人,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对张年胜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2��下午,被告人张年胜骑电动车从庐江来到枞阳县钱桥镇洪湾村王某1住宅,扭开王某1住宅大门挂锁入室盗窃,在盗窃过程中被王某1发现逃离,未窃得财物。当日下午,张年胜继续骑电动车又来到枞阳县朝阳村付某住宅,发现付某住宅大门未锁,采取推门入户方式实施盗窃,盗得人民币200元。另查明:被告人张年胜于2017年4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未缴纳),刑期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2018年4月12日止。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枞阳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铜陵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铜)公(法物)鉴字〔2017〕812号法医物证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枞阳县公安局关于将犯罪嫌疑人张年胜押回重审的请示,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7)皖0124刑初120号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被害人王某1、付某的陈述,证人章某的证言,被告人张年胜的供述。所列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年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张年胜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后,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应当与前罪并罚。张年胜系又聋又哑的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属坦白,庭审中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辩护人于法有据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年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2018年6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张年胜的违法所得财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汪 霖人民陪审员 疏 波人民陪审员 吴福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陆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三款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