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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执120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许济林与林开敏、陈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济林,林开敏,陈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120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许济林,男,197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林开敏,男,198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被执行人陈榕,女,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济林与被执行人林开敏、陈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拖欠申请执行人许济林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53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陈榕在莆田市内有房地产,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2017)闽0304执120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陈榕名下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延寿北街356号15号楼2梯306室房屋(所有权证号:××号);预查封被执行人陈榕名下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拱辰居委会延寿路与下店路交叉口东南侧房屋(合同号:××号)、坐落于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荔园路北侧房屋(合同号:××号、××号);坐落于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房屋(合同号:××号),因系轮候查封与预查封且非抵押权,暂无法进行处置。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震审判员 翁文清审判员 郑志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执行员 林梦周书记员 黄怡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