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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4民初17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罗平锌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万良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平锌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万良高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4民初1745号原告:罗平锌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罗平县罗雄镇万达路134号。法定代表人:张金选,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鸿波,云南精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万良高,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富源县人,住富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荣珍,云南罗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罗平锌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万良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罗平锌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平锌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平锌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张清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