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01民初64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梁秀江与欧阳开春、王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秀江,欧阳开春,王宏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6469号原告:梁秀江,男,1955年1月15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兴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光胜,贵州雄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欧阳开春,女,1973年4月29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王宏斌,男,1970年11月18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兴义市。原告梁秀江与被告欧阳开春、王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9月4日立案后,2017年10月11日原告梁秀江以其已与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梁秀江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理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欧阳开春、王宏斌的起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秀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4元,由原告梁秀江负担。审判员 周祥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廖 雷 关注公众号“”